2018年度广东省行政诉讼情况报告
2018年,广东省各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一、2018年度广东省行政诉讼概况和案件特点
(一)行政诉讼概况
1.行政诉讼案件年度增长。2018年,全省法院新收行政案件持续快速增长,其中一审行政案件新收21442件,同比增长18%,二审行政案件新收12229件,同比增长31.23%,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新收2177件,同比增长57%,审判压力继续上升。
2.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分布。2018年,全省新收一审行政案件类型更趋分散。传统案件继续增长,收案最多的依然是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3671件),其次是土地海洋林业等自然资源类案件(1930件)。与此同时,新类型案件比重上升,无法归入传统案由的案件占42%。
3.行政诉讼案件地域分布。2018年,全省行政案件地域集中趋势有所缓和。大湾区内地九市(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惠州、珠海、肇庆、江门)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7092件,占全省的80%。粤东西北一审收案恢复增长,新收一审行政案件4350件,同比增长28%,比全省平均增幅高出10个百分点。
4.行政诉讼裁判结果。2018年,全省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1316件,其中直接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891件,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后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的5件,合计896件。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为4.2%,较上年度下降6.5个百分点。
(二)行政非诉审查概况
1.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继续增长。2018年,全省法院新收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案件即行政非诉审查案件33129件,同比增长12.6%,审结33098件,同比增长11%。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类型高度集中,土地、公积金、环保和交通4类案件占全部非诉审查案件的72%。
2. 准予执行率基本持平。2018年,全省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行为25634件,准予执行率77.45%,同比微降0.4个百分点。各类行政行为中,不准予执行率相对较高的依然是土地类、环保类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服不准予执行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560件,复议率1.7%,同比上升1.3个百分点。
(三)案件特点
1.行政矛盾纠纷渐趋平稳。一是以省、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收案数明显下降。2018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中,以省、市政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共488件,同比减少150件,下降23.5%。二是“矛盾上交”现象得到初步遏制,案件“倒金字塔”分布情况有所改善。全年全省各中级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3282件,占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的15.3%,连续两年下降。
2.司法需求日益增长。一是要求司法保护更加全面。上市公司不服深交所强制退市、农民集体不服政府划定自然保护区、学生家长不服教育局划分学区等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对司法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二是要求司法保护更加及时。全省法院探索运用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停止执行行政行为2件。三是要求司法保护更加有效。全省法院附带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22份,确认4份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条款不合法。
3.积极推动纠纷化解。行政应诉、政务诚信、政务公开等情况纳入法治广东建设考评和省直机关考核指标,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格局进一步形成。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取得新进展,应诉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年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3819件,同比增长34%,其中汕尾市市长杨绪松、恩平市市长刘兵等地方政府“一把手”出庭应诉。行政机关积极配合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全年原告主动撤诉结案2655件,调解结案21件。肇庆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诉阳春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纠纷,仁化县丹霞瀛枫温泉有限公司诉仁化县人民政府、仁化县城口镇人民政府土地开发协议纠纷等行政协议案件调解结案,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动向
2018年,全省法院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强化对社会、经济等重点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注重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助力全省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优化。
(一)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产权行政案件,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民营企业产权是我国产权体系的重要部分,实现对民营企业产权的有效保障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全面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2018年,全省法院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央有关民营企业产权的保护意见,依法审结一批涉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件,纠正一些违法侵害民营企业产权的行政行为,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在涉民营企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法院重点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因政府原因造成企业产权权能无法行使的情形,依法准确认定政府与企业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行政机关不履行承诺导致民营企业本应合法取得的财产权益无法兑现的案件中,法院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合同的效力,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确保民营企业的合法正当利益得到有效司法保护。如台山市荣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台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法院认定台山市国土资源局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已对土地闲置的原因和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核实,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其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又如仁化县丹霞瀛枫温泉有限公司诉仁化县人民政府、仁化县城口镇人民政府土地开发协议纠纷案,仁化县人民政府将仁化县丹霞瀛枫温泉有限公司通过与仁化县城口镇人民政府订立《仁化县城口镇温泉项目投资开发合同书》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另行挂牌出让,并被其他公司竞得。在法院的协调下,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城口镇人民政府退还仁化县丹霞瀛枫温泉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资款并补偿其12年的投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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