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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广东省行政诉讼情况报告(2)
(二)依法审理行政协议纠纷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依约、诚信履行行政协议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政府在公共管理服务中更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施行政策,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行政协议作为新行政管理手段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2018年,全省法院审理的行政协议纠纷案较往年明显增多。法院通过依法裁判,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依约、诚信履行行政协议,充分保护协议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或以其他方式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法院依法判令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责任,责令其继续履行行政协议义务。对行政机关因维护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变更行政协议,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失的,法院依法判令行政机关承担补偿责任。对行政机关拒绝承认其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逃避履行协议义务的,在该协议具备履行条件且不会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法院判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协议,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如广东深汕森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纠纷案,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与广东深汕森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订立《项目投资协议》中约定的依照“招、拍、挂”法定程序为该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义务,法院判决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继续履行该协议。又如林某诉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拆迁安置协议纠纷案,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长期既不履行其与林某签订的《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被法院认定属于不履行职责,构成违约,法院判决该局三十日内履行协议约定,协助将涉案安置房屋过户给林某。
(三)依法审理涉政府采购的财政监管案件,为促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招投标工作在实现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优化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对招投标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能够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确保政府采购依法、依规进行。2018年,全省法院通过依法审理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财政监管案件,支持和规范财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为促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对接到当事人有关招投标行为违法的投诉,相关财政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尽充分调查义务,或者回避投诉的关键问题的,法院依法判令其重启处理程序。对中标供应商存在商业信誉不良不具备参与政府采购法定条件的,法院依法支持财政主管部门合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促进政府采购的诚信建设。如大连中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招投标监管行政处理决定案,法院认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未对大连中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材料中提及的问题进行实质性调查就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属于事实不清,判决撤销该处理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广州某建筑咨询公司诉中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纠纷案,法院依法支持中山市财政局作出的以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能成为有效的供应商为由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理决定。
(四)依法审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当前,环境保护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当公共环境资源遭到非法破坏时,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环境污染状况持续加重的情况出现,2018年全省法院依法审理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支持检察机关的合法诉讼请求,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充分、有效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全力维护生态环境。对接到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后,仍怠于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采取环保监管措施;对行政机关部分履行环保职责,但未能完全消除环境污染问题的,判令其继续履行职责,直至受污染的环境得到有效治理、修复。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连南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连南检察院的诉讼请求,认定连南国土环保局未督促环境违法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未足额收缴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属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责令其限期履行。又如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诉开平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法院认为开平市环保局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造成环境污染的垃圾填埋场及其周边环境已修复治理完成,判决该局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三、工作展望
广东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以及广东省委“1+1+9”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为把广东建设成为全国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地区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坚持严格司法,强化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全面审查力度,依法支持、监督和规范行政行为。坚持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全面审查的基本原则,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被诉行政行为作为审理对象,结合诉讼请求,明确双方的争议焦点,不断推进庭审、裁决实质化,通过适用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赔偿判决等方式,妥善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减少“程序空转”,力争实质性全面化解行政争议。坚持以维护法律统一适用为基本前提,特别是在征地拆迁、三旧改造、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点民生领域以及对相关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方面,加强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规范和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力度,对于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行为予以确认违法,对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不合法条款”将发出司法建议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予以修订,实现源头治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大产权保护力度,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对于侵犯企业合法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行政行为要明确认定其违法,应当予以撤销的要撤销,可以补救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需要赔偿或补偿的要尽可能一并予以判决,尽快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经营。全面对标诚信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标准和要求,依法规范和治理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行为,加大信赖利益保护,对于因政府负责人更替、机构合并等原因导致的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义务、违法行使行政优益权、不兑现招商承诺等违法行为予以纠正,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既要维护检察机关的起诉权,也要尊重行政机关的法定裁量权,平等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稳妥居中裁判,切实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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