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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统一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促进依法监管,我会起草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A>),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A href="mailto:gzzx@cbirc.gov.cn">gzzx@cbirc.gov.cn</A>。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

中国银保监会

2019年10月11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保监会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对银行保险机构及银保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银保监会可以依法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法授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分局)实施行政许可。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以被授权机构的名义作出。

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银保监分局在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授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 银保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效率及便民的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审慎监管原则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银保监会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及银保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保险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三个环节。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操作流程实施行政许可:

(一)由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其中一个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

(二)由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三)由银保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

(四)由银保监会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人应按照银保监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为当面递交、邮寄或电子传输至银保监会办公厅、银保监局办公室或银保监分局办公室。

申请材料中应当注明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邮寄地址。当面递交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和合法身份证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出示合法身份证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托人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 由下级机关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受理申请书,简要说明申请事项。

前款提交的申请材料的主送单位应当为决定机关。

第十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事项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关对照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其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注明接收材料日期及受理日期,接收材料日期以接收完整材料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一)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

(二)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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