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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建设“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树立行业公信力,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11月13日前反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A>),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A href="http://www.samr.gov.cn">http://www.samr.gov.cn</A>),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A href="mailto:rkjcsjgc@smar.gov.cn">rkjcsjgc@smar.gov.cn</A>,邮件主题请注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认可检测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10月14日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检验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对相关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违法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偿。

检测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要求诚信经营,并接受、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监管主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制定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并将检查计划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及时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地)、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检查、查处结果及时上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监管原则】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方式,依法依规、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监管工作。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六条 【行为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保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

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过程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不得存在下列违反标准和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情形:

(一)未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定的程序实施检验检测的;

(二)违反规定要求,在多个检验检测数据中选择性使用,对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造成影响的;

(三)使用可以实现非法修改、非法自动生成检验检测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的;

(四)检验检测过程不符合规定,影响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样品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规范或者与委托方的约定,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样品的规格型号、数量、状态等与标准、规范的要求或委托方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

(二)未按照规定要求查验、抽取样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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