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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检验检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被责令整改的,由作出整改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检验检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由由作出撤销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能力验证】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以确定和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特定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能力。

第二十一条 【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保密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保守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秘密,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处罚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处罚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样品管理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能力要求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要求上报相关统计信息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的。

第二十五条 【处罚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且经整改仍不能满足资质认定要求的,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应项目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

第二十六条 【处罚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检验检测活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二)数据和信息管理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三)资质要求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

(四)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拒不配合,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二十七条 【处罚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由发放证书的资质认定部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处3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发放证书的资质认定部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处罚规定】违反资质认定证书管理有关规定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指引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监管责任】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适用优先】本办法施行前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溯及力】本办法于2019年XX月XX日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规章制定的必要性


作为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国家质量基础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验检测贯穿于社会经济活动从研发到生产直至消费领域的全过程。目前,检验检测涵盖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医药卫生、农林建筑、工业信息、国防军工在内的几乎所有国民经济行业。检验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与检验水平,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职业操守,对于加强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和社会公共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产生巨大影响。

随着我国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检验检测行业涉及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准入条件、技术能力、专业要求进行规范调整,但在检验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上缺乏统一规范;另一方面,原有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建设、主体责任、行为规范、监管体系等方面存在立法空白,既有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

因此,亟需制定一部监管检验检测机构的专门的部门规章,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活动,增强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发挥检验检测作为高技术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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