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扫黑除恶 4 个法律政策文件牵头起草单位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2)

  严格界定限制非法放贷入罪条件</STRONG>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今天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部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这是否会影响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是否会加剧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姜伟:我们在起草《意见》时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慎重研究。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非法放贷与民间借贷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意见》的出台不会影响正常民间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互助行为,服务社会融资需求,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起到有益作用,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而非法放贷行为已经脱离了民间借贷所具有的个体的、偶然的、互助式的存在模式,具备了借款对象不特定性、出借行为反复性和借款目的营利性特征,在客观上已经成为了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依法惩处。

  其次,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防止非法高利放贷行为冲击正常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对于民营企业来说,高利借贷无异于饮鸩止渴,是民营企业的“绞索”而非“救星”。出台《意见》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有利于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有利于维护正常市场环境、有利于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最后,为区别民间借贷和非法放贷的界限,在起草《意见》时对非法放贷行为及其入罪条件进行了严格界定和限制。例如,明确规定非法放贷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打击面扩大,确保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不受影响。

  积极开辟扫黑除恶“第二战场”</STRONG>

  澎湃新闻记者:请问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什么样的黑恶势力罪犯需要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目前,监狱在押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案件线索情况如何?

  刘志强:根据有关规定,罪犯原则上在判决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监狱执行刑罚,但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律实行跨省(区、市)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也可以跨省(区、市)执行刑罚。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国监狱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职责定位,发挥职能作用,以收押、管理、改造、深挖为工作重点,积极开辟扫黑除恶“第二战场”,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截至目前,共摸排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线索3.5万余条,其中已查证属买1400余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聚焦深挖彻查,采取有力措施,努力获取一批隐藏深、危害大、影响坏的犯罪线索,以“第二战场”丰硕战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应有的更大贡献。

  仅线上犯罪一般不作为黑恶势力</STRONG>

  人民网记者:请问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如何界定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向互联网蔓延的具体表现形式的?

  杜航伟: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方针。《意见》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定位于传统黑恶势力犯罪向信息网络领域的延伸,严格依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表现形式作出了界定:

  首先,《意见》第4条对通过线上方式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手段作了总结概括,明确规定“对通过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应当准确认定,依法严惩”。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一般认为,完全通过线上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主要环节通过线上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与传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在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方面存在较明显区别,仅有线上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仅及于网络空间,无法满足黑恶势力“欺压残害群众”等特征。为避免将完全通过线上方式实施违法犯罪的犯罪组织认定为黑恶势力,《意见》严格把握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从正反两方面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行为特征:一是《意见》第12条第一款从正面,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行为特征限定为“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有组织地”、“多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排除了完全或者主要通过线上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构成黑恶势力的可能。二是《意见》第12条第二款从反面明确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即“单纯通过线上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特征的,一般不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认定依据。”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