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农业农村部对《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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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上方“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中的“部门规章草案”提出意见。</P>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集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P>
3.电子邮件:zfszfjdc@163.com</P>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执法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P>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22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农业农村部</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9年10月22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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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P>
第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P>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P>
第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职权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合理,执法文书使用规范。</P>
第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P>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P>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P>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P>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P>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P>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P>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有统一执法服装或执法标志的应当按规定着装或佩戴执法标志。</P>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P>
第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P>
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P>
第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并集中行使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P>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P>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水域单独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应当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P>
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派出机构。</P>
派出机构应当在设立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P>
第十一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P>
县级以上农村农业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本部门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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