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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3)
(三)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P>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记入笔录;</P>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印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P>
第二十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在水上办理渔业行政违法案件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案件的有关材料交至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归档保存。</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节 一般程序</STRONG></P>
第二十九条 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P>
第三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P>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P>
(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P>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P>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P>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P>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一条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撤销立案。</P>
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P>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P>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P>
(一)查阅、复制重要的书证和其他有关材料;</P>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P>
(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P>
(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检验、检测、抽样、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设备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P>
(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P>
(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P>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P>
第三十五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P>
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P>
第三十六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提供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P>
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P>
第三十七条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P>
第三十八条 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P>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用来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P>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专业机构,辅助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关联的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P>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P>
询问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的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其他方式确认。</P>
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其他方式确认。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P>
第四十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勘验笔录,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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