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3)
“公告内容应当避免泄漏个人隐私。”</P>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P>
“第五十六条 违法行为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助处理平台自助处理交通违法行为。”</P>
十二、 在原第六十二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三条至六十四条:</P>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对有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提高商业险费率。”</P>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通报机动车所有人。”</P>
十三、 在原第六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八条至六十九条:</P>
“第六十八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行为参照本规定关于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处理。”</P>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子数据的方式保存违法处理案卷。”</P>
十四、 将原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P>
“本规定所称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P>
十五、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P>
本决定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P>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P>
关于起草《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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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公安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进行了补充修改,形成《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就修改的必要性及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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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的必要性</STRONG></P>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颁布、2008年修订。修订实施十年来,该程序规定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和依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违法处理面临新形势、新要求,程序规定需要不断完善。为回应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亟需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P>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STRONG></P>
征求意见稿重点针对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了以下几方面修改:</P>
一是允许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为方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驾驶人及时、就近处理交通违法,避免往返违法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明确接受异地处理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P>
二是提高了审核录入效率。将违法信息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个工作日缩减至五个工作日,将违法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的期限由录入后三日修改为录入后当日,提高审核录入效率和向社会提供查询的及时性。</P>
三是明确了违法信息通知的要求。将原来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违法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改为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P>
四是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征求意见稿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同时,增加了可以公告送达违法行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的权利等,并规定了公告送达的方式。</P>
五是规定了直接处罚制度。对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违法行为信息、通知在规定期限接受处理,当事人未主动接受处理的,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进行陈述申辩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P>
六是规定了信息转移制度。由于交通技术监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后,无法确定实际驾驶人,因此违法行为全部记录在机动车名下。此次修改,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该违法行为记录在实际驾驶人名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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