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4)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P>
第三十六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规章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报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后,以公告的形式公布。</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七章 汇编和翻译</STRONG></P>
第三十七条 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编辑证券期货法规汇编。证券期货法规汇编的内容包括:</P>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责的法律、决议、决定和命令等;</P>
(二)国务院公布的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责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P>
(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P>
(四)司法部门公布的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责的司法解释等;</P>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P>
(六)其他文件。</P>
证券期货法规汇编编辑完成后,交有关专业出版社出版。</P>
第三十八条 规章需要翻译正式英文译本的,由起草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向委务会提出建议,由委务会作出决定。</P>
委务会作出翻译规章决定的,由法制机构组织翻译、审定,起草部门和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门予以协助。在翻译和审定工作中,法制机构可以聘请相关专业组织或者人员予以协助。</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八章 附 则</STRONG></P>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向国务院提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建议,报送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规划、计划项目建议,由法制机构负责办理。</P>
第四十条 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业务规则等文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备案。</P>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59号)同时废止。</P>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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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2018年新修订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规章制定工作机制,更好地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59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对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P>
一、修改背景</STRONG></P>
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证券期货立法体制机制建设。2008年,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了《规定》,其作为专门规范证券期货立法工作的部门规章,适应了资本市场立法工作量大、要求高、技术性强的特点,有力保障了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与此同时,也应当看到《规定》自发布至今已逾十年。为顺应新的时代要求,《立法法》、《条例》已分别于2015、2018年进行了修改。此外,中国证监会在多年立法工作中也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需要总结,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为此,有必要抓紧落实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对《规定》进行配套修改。</P>
二、修改思路</STRONG></P>
此次修改主要坚持了以下三方面思路:一是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全面落实《条例》各项新要求,并结合资本市场特点对《规定》进行修改,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总结立法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巩固有益做法,解决突出问题。</P>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STRONG></P>
本次修改,除将原来的“起草与审查”一章分为“起草”和“审查”两章外,保持了原有框架结构。在条文上,由原来的40条增至41条,主要修改27条,增加5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P>
(一)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P>
一是在实体方面,要求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4条)。二是在程序方面,规定制定规章应当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第5条);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经批准(第9条),临时补加规章立项,报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第10条)。三是在与中央大政方针保持一致性方面,强调规章的立改废应当服从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第33条、第34条)。</P>
(二)修改完善与《条例》不一致的地方</P>
一是强调依法立法。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规定(第4条)。二是突出民主立法。在立项阶段,规定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向社会公布(第8条、第9条)。在起草、审查阶段,要求起草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部门和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必要时进行听证;法制机构审查规章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16条、第22条)。三是遵循科学立法。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解决机制上,规定法制机构应当组织进行论证研究,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委务会议决定(第24条、第25条)。完善规章解释相关规定(第31条)。确立立法后评估制度(第35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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