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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
(五)细化服务举措。积极推行便民服务举措,要求初审机关公示申领法律职业资格的材料目录、办理期限等内容,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要求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为减轻考生“考证”负担,根据“两高”相关规定,明确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的,其效力等同于A类法律职业资格,考生不用再次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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