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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2)
九、为什么“非居民纳税人”的定义发生变化?</SPAN>
原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新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定义更为准确。享受协定待遇的主体为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仅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另外一类是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同时按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为我国税收居民,但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十、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指什么?</SPAN>
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由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比如,有的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企业根据上述条款享受协定待遇,可以提供由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十一、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指什么?</SPAN>
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十二、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是什么?</SPAN>
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是指税收协定中有如下表述或者类似表述的条款:虽有本协定其他条款的规定,如果在考虑了所有相关事实与情况后,可以合理地认定就某项所得获取本协定某项优惠是直接或间接产生该优惠的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应对该项所得给予该优惠,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形下给予该优惠符合本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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