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对外援助的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推动援外工作统一管理,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正式组建,援外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在此背景下,现行援外工作规章制度需逐步进行修订。根据援外规章制度“立、改、废”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和需要,国际发展合作署对商务部《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际发展合作署网站(网址:http://www.cidca.gov.cn),进入上方“政务公开”栏目中的“信息发布”和“法规制度”,点击“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关于《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zcfgc@cidca.gov.cn。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政策和规划司(邮编10003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30日。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9年10月31日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章 总 则</SPAN>
</STRONG>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标识(以下简称援外标识)使用,加强援外标识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外标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提供援助的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援外标识使用人是指使用中国政府对外援助资金承担对外援助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经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管理和监督援外标识的使用。
援外执行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组织援外标识使用。
驻外使领馆协助办理与援外标识有关事务,协助对援外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援外标识可以根据需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一同使用。国旗图案的印制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章 援外标识的使用范围</STRONG>
第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援外标识使用人应当使用援外标识:
(一)援外成套项目的主体建筑、大型机械设备、开竣工仪式、项目临时设施和施工工地、项目组驻地;
(二)援外物资及包装;
(三)援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志愿者服务等项目的有关活动;
(四)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组驻地;
(五)援外医疗队医疗设备和医疗活动;
(六)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约定使用的情形;
(七)援外优惠贷款项目约定使用的情形;
(八)各类援外项目相关文件和资料,援外人员的工作服装、佩饰和交通工具;
(九)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举办的援外活动;
(十)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印制或出版的有关援外刊物或其他印刷品和音像制品;
(十一)国际发展合作署认为应当使用援外标识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形下无法按照本条第一款使用援外标识的,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可以不使用援外标识。
第七条 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相关援外项目及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
第八条 援外标识不得用于与对外援助无关的用途。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三章 援外标识的制作和安装</STRONG>
第九条 援外标识图案和制作说明由国际发展合作署另行公告。
援外标识可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更改援外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相等。
援外标识所附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援外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对于成套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援外标识应当安装于醒目位置,所使用的援外标识载体应当采用耐久材料制作,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标识载体的制作和安装办法。援外标识载体上除标识图案外,还可以包括国旗图案、项目信息等。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