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第十一条 对于物资项目,援外标识应当印刷、刻制或喷涂于援外物资和包装的明显位置。对于紧急援助物资,可以使用援外标识即时贴。
第十二条 对于除第九条、第十条外的其他应当或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情形,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援外标识的制作和安装办法。
第十三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以援外标识为图案统一监制援外徽章,供援外人员履行职责时佩戴。援外徽章图案由国际发展合作署另行公告。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四章 援外标识的管理</STRONG>
第十四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在与受援方签署的政府间立项协议中应当明确援外标识使用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项下的援外项目,一般情况下,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负责编制援外标识使用方案,并写入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中的援外标识使用方案。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所实施的紧急援助项目,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编制援外标识使用方案,并在项目立项时一并审批。
第十六条 对于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项下的援外项目,援外执行部门负责按照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组织援外标识使用。
援外执行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制作和安装费用纳入项目总报价。
援外执行部门应当在与援外项目实施单位签署的项目实施合同(协议)中明确援外标识使用的具体事宜和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成套项目项目管理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进行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时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在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自查或审查时一并审查援外标识的制作和安装方案,确保工程总承包企业据此组织实施。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根据施工详图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援外标识,并按照项目实施合同使用援外标识。
竣工验收单位应当将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纳入检查范围。
第十八条 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并按照内部总承包合同在物资生产、包装、组货、移交等阶段使用援外标识。
第十九条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并按照项目实施合同使用援外标识。
第二十条 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合作方应按照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使用援外标识。
第二十一条 援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援外标识使用方案,并按规定使用援外标识。
第二十二条 援外医疗队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并按规定使用援外标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援外优惠贷款项目,项目实施企业负责按照国际发展合作署批准的援外标识使用方案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并按规定使用援外标识。
第二十四条 其他类型的援外项目及使用援外标识的其他情形,援外标识使用人应当按照国际发展合作署批准的援外标识使用方案使用标识。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五章 援外标识使用人的义务</STRONG>
第二十五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在使用援外标识的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和使用标识,维护良好的国家形象和公益形象。
第二十六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只能在承担的援外项目或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援外项目对外移交或援外活动结束后,援外标识使用人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自然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未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援外标识使用人不得将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六章 法律责任</STRONG>
第二十八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的,国际发展合作署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际发展合作署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污损或侮辱援外标识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援外标识的;
(三)将援外标识用于与对外援助无关活动的;
(四)所承担的援外项目对外移交后或援外活动结束后仍使用援外标识的;
(五)应当使用援外标识而未使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七章 附 则</STRONG>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STRONG>
为加强对外援助的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推动援外工作统一管理,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正式组建,援外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在此背景下,现行援外工作规章制度需逐步进行修订。根据援外规章制度“立、改、废”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和需要,国际发展合作署对商务部《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