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二、修订思路</STRONG>
征求意见稿紧密围绕落实援外管理体制改革精神,在现行援外管理体制的框架内,立足于改革后国际发展合作署与商务部等援外执行部门的职能调整,结合当前工作需要新增补充相关内容,明确和细化有关具体事项,增强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强援外标识管理,规范援外标识的使用。
三、主要修订内容</STRONG>
(一)明确国际发展合作署与援外执行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国际发展合作署、援外执行部门在援外标识管理中的职责,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管理和监督援外标识的使用,商务部等援外执行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和本办法规定具体管理和监督援外标识的使用(第四条)。
(二)新增关于不同类型援助项目援外标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根据项目类型,区分不同情况并结合项目特殊需求,分别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除成套项目、物资项目、技术援助项目外,明确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援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派遣项目、援外优惠贷款项目使用援外标识的具体要求(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四、有关说明</STRONG>
新修订的《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际发展合作署将提请商务部同时废止《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1号)。</SPAN></SPAN></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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