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目 录</P>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P>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对中国境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籍、无国籍未成年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身体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享有的各项权益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二)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四)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报案、投诉、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相关人员和机构处理结果。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其他合法监护人的,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第九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十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国家机关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建设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专业,开展相关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
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未成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二条 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P>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衣食住行、医疗保健等方面的生活照顾;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预防、避免伤害和侵害的发生,当伤害、侵害发生时,应当及时制止和救助;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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