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2)
  (七)妥善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对于超出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事项,依法代表未成年人作出决定,进行民事行为的代理、同意、追认及诉讼的代理等;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人身伤害;
  (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三)放任、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四)放任或者唆使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等不良行为;
  (五)放任或者唆使未成年人参与迷信活动或者接受宗教极端思想等侵害;
  (六)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七)放任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电子产品或者沉迷网络,放任未成年人接触违法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读物等;(八)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九)允许或者迫使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从事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以外的劳动;
  (十)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一)违法处置、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
  (十二)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保障义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心理、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法定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当人员代为看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十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疑似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完全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照护。
  委托照护应当充分考虑被委托人的道德品质、家庭环境、经济和身心状况、与未成年人在生活和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禁止委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过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行为的;
  (二)曾长期忽视未成年人照管需求,拒不履行照管责任的;
  (三)有吸毒、酗酒、赌博等严重不良习性或者多次违法行为的;
  (四)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相关工作的;
  (五)具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照护的,应当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保持联系与交流,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情况,并给予相应指导。
  委托照护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收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等机构或者人员关于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 父母处理离婚事务时,应当妥善协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合理意见。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协议约定、人民法院确定或者直接抚养人同意的时间和方式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第三章 学校保护</P>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行为规范,教育未成年学生养成遵规守纪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家境较贫困、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帮助;对行为有偏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不得因家庭、身体、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或者限制未成年学生在校接受教育。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因家庭或者自身原因处于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其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安全教育和青春期教育。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