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3)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合理安排其学习时间。
第二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三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品安全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 禁止学校、幼儿园指定购买或者直接推销保险产品。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教育和管理,预防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依法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专门学校实行寄宿制。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原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专门学校在课程设置上应当与普通学校相同,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开展教育矫治。
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关心、爱护在专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虐待和歧视。
第三十六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章 社会保护</P>
第三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与服务。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因家庭或者自身原因处于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和帮扶档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不能有效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其要求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或者委托其他有照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照护。
第三十九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部队等开发自身优质教育资源,设立针对未成年人的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
第四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第四十一条 大型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童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年龄以外的其他理由,限制未成年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服务、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宣传,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网络信息和电子出版物等。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凶杀、恐怖、赌博、涉毒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网络信息和电子出版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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