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8)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
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可以作为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参考。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查询者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对于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记录和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免除刑事处罚、不予刑事处罚、不负刑事责任、终止审理、宣告无罪以及依法适用教育矫治措施的记录,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羁押、服刑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羁押、服刑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帮助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回复。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工作服务等社会组织,参与对涉案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P>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法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进行处罚;本法没有规定的,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予以处分;因未及时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人民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除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外,经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申请,可以作出下列处置:
(一)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对于拒不履行有关行政决定的,予以强制执行;
(三)判令中止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共场馆和公共场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等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大型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或者方便幼童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交通、旅游等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年龄以外的其他理由,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向未成年人提供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凶杀、恐怖、赌博、涉毒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网络信息或者电子出版物等的,由出版、广播电视、网信、电影等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许可证,并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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