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9)
出版、播出、放映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网络信息和电子出版物等文化产品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出版行政、广播电视、网信、电影等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许可证,并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或者未及时履行搜索、报警义务的,由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多次违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彩票销售机构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标志的,由民政、体育等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出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器械和物品的,由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多次违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招聘从业人员或者对在职人员进行核查时,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查询,或者录用、继续聘用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 则</P>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及范围: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单位、组织、机构等,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文化教育、职业技能等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文艺、体育等技能训练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和未成年人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午晚托班、暑托班、夏令营等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等。
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者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者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等行为。
第一百三十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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