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3)
第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P>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P>
第二十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机关为地市级派出机构的,事后报告省级派出机构。</P>
第二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P>
农村商业银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P>
农村商业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节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STRONG></P>
第二十二条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符合以下条件:</P>
(一)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P>
(二)有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P>
(三)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P>
(四)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P>
(五)股权设置合理,符合法人治理要求;</P>
(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P>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P>
(八)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P>
(九)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P>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P>
第二十三条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P>
发起人应分别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P>
第二十四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P>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业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P>
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期限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P>
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农村信用联社,其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事权划分和时限按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的相关规定执行。</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三节 村镇银行设立</STRONG></P>
第二十六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P>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P>
(二)发起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P>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区)域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P>
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P>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P>
(五)具有必需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P>
(六)具有清晰的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P>
(七)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P>
(八)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P>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P>
已经设立的村镇银行作为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主要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支农支小特色明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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