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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4)
第二十七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P>
发起人(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作为主发起人除外)应分别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P>
第二十八条 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作为主发起人除外)除应符合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P>
(一)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P>
(二)监管评级良好;</P>
(三)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可行有效的商业模式;</P>
(四)具备对外投资实力和持续补充资本能力;</P>
(五)具有合格人才储备;</P>
(六)具有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P>
第二十九条 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作为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P>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P>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P>
(三)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可行有效的商业模式;</P>
(四)具备对外投资实力和持续补充资本能力;</P>
(五)具有合格人才储备;</P>
(六)具有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P>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P>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P>
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P>
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P>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P>
第三十一条 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其他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P>
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其他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机关为地市级派出机构的,事后报告省级派出机构。</P>
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期限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筹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村镇银行的,可由出资人作为申请人。</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四节 贷款公司设立</STRONG></P>
第三十二条 在县(市)及其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P>
(一)有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P>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P>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P>
(四)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P>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P>
第三十三条 设立贷款公司,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P>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P>
(二)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P>
(三)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P>
第三十四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出资人:</P>
(一)出资人为境内外银行;</P>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P>
(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P>
(四)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P>
第三十五条 贷款公司由单个境内外银行全额出资设立。</P>
第三十六条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P>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P>
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期限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贷款公司可由出资人作为申请人。</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五节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STRONG></P>
第三十七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P>
(一)有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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