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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6)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的,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于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据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开。</P>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P>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日”为单位的,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P>
第五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实施行政许可不适用本办法。</P>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P>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同时废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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