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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指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挂牌公司指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P>
精选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P>
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信息披露事务。</P>
第三十二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P>
挂牌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P>
挂牌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P>
第三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P>
第三十四条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P>
第三十五条 挂牌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P>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P>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P>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P>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P>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挂牌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P>
第四十条 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挂牌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不得要求挂牌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P>
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挂牌公司董事会,并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P>
(一)公司股东触发权益披露义务,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P>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P>
(三)拟对挂牌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P>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P>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触发权益披露义务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挂牌公司,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P>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挂牌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挂牌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P>
第四十一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挂牌公司董事会报送挂牌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挂牌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P>
第四十二条 为挂牌公司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应持续关注挂牌公司业务经营、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指导、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便利条件。</P>
持续督导期间内,发现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公司拒不更正、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情节严重的,应同时报告挂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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