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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
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业务有关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公司制定。</P>
第四十三条 为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P>
挂牌公司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P>
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挂牌公司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挂牌公司拒不补充、纠正的,证券服务机构应报告全国股转公司,情节严重的,应同时报告挂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P>
第四十四条 挂牌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P>
第四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挂牌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P>
第四十六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挂牌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P>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挂牌公司信息。</P>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五章 监督管理</STRONG></P>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和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检查,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P>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挂牌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或要求挂牌公司提供主办券商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P>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对挂牌公司有关信息披露问题进行核查、检查,并出具专项意见。中国证监会对主办券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P>
第四十八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P>
(一)责令改正;</P>
(二)监管谈话;</P>
(三)责令公开说明;</P>
(四)出具警示函;</P>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P>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P>
第四十九条 主办券商及其人员履行持续督导等义务,未勤勉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P>
第五十条 为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P>
第五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依据自律规则及挂牌协议的规定对挂牌公司、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检查,要求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说明,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P>
第五十二条 挂牌公司、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自律规则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P>
(一)约见谈话;</P>
(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P>
(三)出具警示函;</P>
(四)责令改正;</P>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P>
情节严重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六章 法律责任</STRONG></P>
第五十三条 挂牌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P>
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行为的,或知晓前款行为而未及时制止、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P>
第五十四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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