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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
第五十五条 挂牌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P>
第五十六条 为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P>
第五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挂牌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P>
第五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挂牌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P>
在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P>
第五十九条 挂牌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P>
第六十条 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挂牌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P>
第六十一条 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挂牌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可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P>
第六十二条 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P>
第六十三条 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P>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七章 附则</STRONG></P>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P>
(一)主办券商,是指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相关业务的证券公司。</P>
(二)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P>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P>
(四)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挂牌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P>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P>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挂牌公司的关联法人:</P>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P>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P>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P>
4.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P>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P>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P>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挂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P>
1.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P>
2.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P>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P>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P>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P>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P>
第六十六条 股票不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信息披露行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P>
第六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对特殊行业公司信息披露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P>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P>
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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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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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市场建立以来,证监会陆续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文件,对规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升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由于上述文件对信息披露的规定较为原则,对挂牌公司的要求较为整齐划一,实践中无法根据挂牌公司多元化特点作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安排。深化新三板改革后,形成了“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的三层次市场结构,需要进一步明确各层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深化差异化监管安排,以更好地引导市场行为,高效地监管执法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此,证监会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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