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送审稿)(10)
(a)指定一名助理主任飞行教员行使主任飞行教员职责。</P>
(b)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并在原主任飞行教员离开之日起30天内,向局方提出变更主任飞行教员的申请。</P>
(c)允许该学校在等待任命和批准新的主任飞行教员期间,在没有主任飞行教员的情况下继续实施该课程的训练,但最多不得超过60天。</P>
(d)在本条(b)款所述的不超过60天的期限内,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应当由下列人员之一实施:</P>
(1)该训练课程的助理主任飞行教员;</P>
(2)该训练课程的检查教员;</P>
(3)飞行考试员。</P>
(e)如果尚未任命新的主任飞行教员的期限超过了本条(b)款所述的60天,该驾驶员学校应当停止相应课程训练。</P>
(f)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条(e)款停止相应课程训练后,可以按照下列要求申请恢复训练:</P>
(1)任命和批准了新的主任飞行教员;</P>
(2)符合本规则第141.19(b)款的要求;</P>
(3)向局方递交恢复相应课程训练的申请。</P>
第141.123条 人员的保持</P>
除本规则第141.121条规定外,驾驶员学校配备的人员应当符合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训练课程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和本规则中的相应要求,方可为学员提供经批准训练课程的训练。</P>
第141.125条 飞行人员飞行经历和教学时间限制</P>
(a)在驾驶员学校担任主任飞行教员、助理主任飞行教员、检查教员或飞行教员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飞行经历时间限制要求:</P>
(1)除经局方批准外,每日飞行时间不超过10小时;</P>
(2)任何7个连续日历日内飞行时间不超过40小时;</P>
(3)每个日历月内的飞行时间不超过120小时;</P>
(4)每个日历年内的飞行时间不超过1400小时。</P>
(b)除本条(a)款外,还应满足下列教学时间限制要求:</P>
在任何连续24小时期间内,实施飞行训练、阶段检查、课程结束考试或教学检查不得超过8小时。</P>
(c)在任何连续24小时期间内,飞行经历和教学时间之和不超过8小时。</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节 机场、航空器和设施要求</STRONG></P>
第141.131条 机场</P>
(a)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应当证明其从初次申请合格证之日或者从申请更新合格证之日起,对实施飞行训练所使用的每个主要训练机场都具有连续使用权。</P>
(b)用于飞机训练的每一机场应当具有至少一条跑道或者起飞地带,可以允许进行训练的航空器在下列条件下,以最大审定起飞全重进行正常起飞和着陆:</P>
(1)风速不大于2米/秒;</P>
(2)温度等于飞行地带年最热月份的平均最高气温;</P>
(3)如适用,按照制造厂家推荐的方法使用动力装置、起落架和襟翼;</P>
(4)起飞时无需特别的驾驶技术和方法,就能在起飞过程中从离地平稳地过渡到最佳爬升率速度,并且在起飞飞行航迹中至少有15米(50英尺)的超障裕度。</P>
(c)每个机场应当具有一个能从跑道两端地平面上看得见的风向指示器。</P>
(d)在无塔台管制和无法提供航空咨询服务的机场上应当具有起降方向指示器。</P>
(e)具备符合课程等级要求的设施。用于夜间飞行训练的每一个机场应当具备永久性跑道灯光设备,但在用于水上飞机夜间飞行训练的机场或者基地上,经局方批准,也可以使用非永久性灯光设备或者海岸灯光设备。</P>
第141.133条 航空器</P>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应当证明其用于飞行教学和单飞的每一架航空器符合下列条件:</P>
(a)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P>
(b)具有标准适航证。但是民航局根据其所批准的训练课程的性质,可以允许申请人使用不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航空器。</P>
(c)每架航空器应当按照CCAR-91部的相应规定进行维修和检查。</P>
(d)用于飞行教学的航空器应当具有至少两个驾驶员座位,并且具有发动机操纵装置和飞行操纵装置。这些操纵装置应当位于从两个驾驶员座位处均能进行方便、正常操作的位置上。</P>
(e)用于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进行航线飞行教学和仪表进近教学的航空器,应当按照适用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要求安装和维修必要的设备。用于参考仪表进行操纵和作精确机动飞行教学的航空器可以按照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的规定安装必要的设备。</P>
(f)在飞行训练和单飞中使用的每架航空器上应当携带下列文件:</P>
(1)一份起飞前和着陆前检查单;</P>
(2)制造厂家提供的操作手册,或者给每个使用该航空器的驾驶员配备的操作手册。</P>
第141.135条 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高级航空训练设备和辅助训练装置</P>
总共3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