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送审稿)(2)
(h)辅助运行基地,是指在驾驶员学校主运行基地以外的、具有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机场、设施和常驻人员的、实施经批准训练课程的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的场所。该基地应为驾驶员学校连续使用超过30天的非临时性运行基地。</P>
(i)连续使用权,是指至少6个日历月的所有权或者按照书面协议的规定,至少6个日历月的使用权。</P>
(j)复杂飞机,是指具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和可变距螺旋桨的飞机,包括装有发动机控制系统的飞机,该发动机控制系统由数字计算机和相关附件组成,用于控制发动机和螺旋桨,如全权限数字发动机控制;或者对于水上飞机,指具有可收放襟翼和可变距螺旋桨,包括装有发动机控制系统的水上飞机,该系统由数字计算机和相关附件组成,用于控制发动机和螺旋桨,如全权限数字发动机控制。</P>
(k)高级航空训练设备,是指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以外的用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飞行训练的模拟设备。</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B章 合格审定</STRONG></P>
第141.11条 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P>
(a)申请人初次申请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申请在训练规范中增加课程等级或者申请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P>
(b)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运行手册或者相应的文件:</P>
(1)驾驶员学校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P>
(2)驾驶员学校的组织职能结构;</P>
(3)本规则C章第141.43条或D章第141.113条规定的人员的资格和职责;</P>
(4)主运行基地和辅助运行基地(如适用)的说明;</P>
(5)实施飞行训练的主要训练机场的说明;</P>
(6)训练课程使用航空器的说明;</P>
(7)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高级航空训练设备和辅助训练装置的说明;</P>
(8)驾驶员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施的说明;</P>
(9)拟申请的训练课程一式二份,包括有关材料;</P>
(10)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对于实施整体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还应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管理系统。</P>
(c)申请的受理</P>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检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P>
(d)成立审查组审核文件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P>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审查组。审查组依据本规则C章或D章的要求以及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下简称CCAR-91部)的适用要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现场验证和检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发证期限内,审查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审查组提出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P>
(e)发证</P>
(1)审查组完成合格审定工作后,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向符合本规则第141.13条或第141.19条要求的申请人发放或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批准其按照所规定的训练规范实施训练活动。</P>
(2)根据审查组的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则第141.13条或第141.19条要求的,不予为其发放或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P>
第141.13条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其训练规范的颁发条件</P>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民航地区管理局方可为其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与其相匹配的训练规范:</P>
(a)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书。</P>
(b)所申请的驾驶员学校符合本规则A章和B章的要求。</P>
(1)申请实施本规则第141.25条(a)款规定的模块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还应符合本规则C章的有关要求。</P>
(2)申请实施本规则第141.25条(b)款规定的整体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还应符合本规则D章的有关要求。</P>
(c)符合CCAR-91部有关运行规则的要求。</P>
第141.15条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其训练规范的内容</P>
(a)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应当列明下列内容:</P>
(1)驾驶员学校名称;</P>
(2)驾驶员学校主运行基地及地址;</P>
(3)合格证编号及更新序号;</P>
(4)批准的课程种类;</P>
(5)合格证首次颁发日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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