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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送审稿)(29)
(b)在飞机上的飞行经历应当至少包括CCAR-61部第61.129条关于飞机类别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的所有经历要求;从复杂状态改出训练和螺旋识别及改出训练。</P>
(c)在经审定需要最小机组至少为两名驾驶员操纵的涡轮发动机飞机上,或者在局方所批准的飞行模拟训练装置内,获得高级能力级别所要求的经历。</P>
5.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P>
(a)注册于飞机类别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整体课程的每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P>
(b)每名驾驶员在得到允许其单飞的签字批准之前,应当展示出其单飞应具备的相应熟练水平。</P>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R3)规章送审稿的说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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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状和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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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部)于2004年12月16日发布,并于2016年12月16日和2018年11月16日分别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修订。为促进通航发展,第二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配套CCAR-61部中允许使用初级飞机进行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的相关修订。</P>
依据“分类管理、放管结合、以放为主”通用航空安全发展的思路,以通航“两个框架”(业务框架和法规框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为指引,重新审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R2),仍存在以下不足:</P>
1、机构管理分散</P>
从事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的机构分为按照CCAR-91部运行的训练机构和按照CCAR-141部运行的驾驶员学校,造成训练机构管理和训练质量控制分散,制约行业整体训练规模和训练水平的提升。</P>
2、训练种类不全</P>
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作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的主体,强调基于训练课程的管理思路,但现行CCAR-141R2附件中未能涵盖所有执照和等级训练的要求。</P>
3、审定环节冗余</P>
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申请人,需要满足原CCAR-91部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训练飞行运行种类合格审定的前置要求,双重审定给企业申请人造成负担,同时增加一线审定任务。</P>
4、规章结构凌乱</P>
CCAR-141R2中,总则章节同时包含一般要求和合格审定内容,条款划分不清。人员、航空器和设施要求章节与运行规则要求章节部分内容重复,不便于规章理解和使用。</P>
5、课程概念模糊</P>
CCAR-141R2中,除面向运输航空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外,其余课程同样适用于通航运行,与按照CCAR-91部运行的训练机构课程划分不清晰,造成驾驶员学校整体课程概念模糊。</P>
基于以上主要问题,目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R2)已经不能进一步满足民航发展,特别是通航发展的需要。建立内容完备、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符合当下行业发展需求。</P>
二、指导思想与宗旨</STRONG></P>
规章修订的指导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分类管理、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思路,按照“两个框架”(通航业务框架和通航法规框架)的政策要求。</P>
规章修订的宗旨:完善规章体系,减少审批事项,降低运行要求,提升普遍理解能力。</P>
三、主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STRONG></P>
本项目主要修订内容包括:</P>
1、此次修订为全面修订。将CCAR-141部调整为训练管理类规章,包含所有训练种类的许可、训练机构管理和训练质量控制等内容。将原CCAR-91部中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关于训练飞行运行种类的审定要求也一并转移进入该规章。修订后的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取消原CCAR-91部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的前置要求。</P>
2、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按照课程等级分为实施模块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和实施整体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分别对应现行按照CCAR-91部运行的训练机构和按照CCAR-141部运行的驾驶员学校,并分章节进行区分管理。</P>
3、将原A章“总则”中与合格审定相关的内容剥离,拆分为为A章“总则”和B章“合格审定”,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P>
4、将原B章“人员、航空器和设施要求”、C章“训练课程和课目”、E章“运行规则”和F章“记录”进行修订整合,并以第一节“人员要求”、第二节“机场、航空器和设施要求”、第三节“训练课程要求”和第四节“运行规则”分别列入C章“实施模块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和D章“实施整体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同时对实施模块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要求进行了简化。</P>
5、由于委托考试的特殊性,在D章“实施整体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中单独增加第五节“委托考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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