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送审稿)(30)
6、将原G章“对境外驾驶员学校的特别规定”调整为E章。</P>
7、原H章“法律责任”调整为F章,并修订相关条款,增加原按照CCAR-91部运行的训练机构和人员违章责任。</P>
8、原I章“附则”调整为G章,同时分别设置现行按照CCAR-91部运行的训练机构和按照CCAR-141部运行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换发过渡期限。</P>
9、调整附件课程等级,并修改部分训练要求。</P>
10、增加了高级航空训练设备使用要求。除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课程、型别等级课程和型别教员等级课程外,在训练课程中增加了使用高级航空训练设备折算部分飞行训练时间的要求。</P>
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P>
四、施行的可行性及预期效果</STRONG></P>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R3)根据目前通航法规体系重构要求,结合CCAR-141R2在使用中反馈的问题与不足,对现行规章进行修改及合并。同时,配套CCAR-91部修订工作,统一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机构的管理、扩充了驾驶员学校训练种类、简化了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审定环节、调整并优化了现行规章结构,同时明确区分了基于不同课程训练的运行和质量管理思路,从而使新规章成为实用有效、完整协调的行业规范,适应了我国民航快速发展,为实现“分类管理、放管结合、以放为主” 通用航空安全发展奠定了基础。</P>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R3)规章的正式颁布实施,将成为一部概念明晰、内容完备、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民航规章,其科学合理的规定将成为支撑民航安全发展、成为提升民航飞行运行标准,促进行业安全发展的有效途径。</P>
五、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STRONG></P>
修订工作启动:2019年5月至8月,飞标司修订小组根据前期行业咨询与反馈的意见,启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的修订工作,制定修订计划。经过与法规司的探讨,在修订小组数次专项研讨后,形成修订稿。并经过飞标司集中审阅后,再次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P>
公开征求全行业意见:2019年8月15日,发布《关于对<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等三部民航规章征求意见的通知》(局发明电〔2019〕216号),向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空管局、运行监控中心、民航大学、飞行学院、管干院、航科院、校验中心,体育总局航管中心,中国航协、民航飞行员协会、航驾协会征求意见。各地区管理局积极组织所辖单位,开展意见征求工作。到截止日期,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47个,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17个,收到建议或意见共66条。</P>
形成修订上报稿:由司领导主持,修订小组于2019年10月期间,针对梳理每一条建议或意见,认真、客观地仔细研究,开展数次讨论。最终确定采纳征求意见20条,未采纳39条,部分采纳7条。</P>
特此说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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