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送审稿)(4)
(a)本规则附件A至附件L要求的执照和等级模块课程:</P>
(1)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附件A)</P>
(2)仪表等级课程(附件B)</P>
(3)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附件C)</P>
(4)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课程(附件D)</P>
(5)型别等级课程(附件E)</P>
(6)运动教员等级课程(附件F)</P>
(7)基础飞行教员等级课程(附件G)</P>
(8)仪表飞行教员等级课程(附件H)</P>
(9)型别教员等级课程(附件I)</P>
(10)增加航空器类别或者级别等级课程(附件J)</P>
(11)特殊准备课程(附件K)</P>
(12)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附件L)</P>
(b)本规则附件M至附件Q要求的执照和等级整体课程:</P>
(1)仪表等级整体课程(附件M)</P>
(2)商用驾驶员执照整体课程(附件N)</P>
(3)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附件O)</P>
(4)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整体课程(附件P)</P>
(5)飞机类别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整体课程(附件Q)</P>
(c)本条(a)款和(b)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训练课程。但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应当证明该训练课程能够使参加训练的学员在能力上达到本规则附件中相应训练课程或者CCAR-61部要求达到的标准。</P>
第141.27条 合理宣传</P>
(a)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明示按照本规则批准的训练课程和非按照本规则批准的训练课程,不得对这些训练课程进行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合并宣传,不得对合格证或者批准的课程等级作任何不真实的、易致误解的宣传。</P>
(b)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在校址搬迁后,应当立即撤除原址上表明本校已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合格的所有标志;在合格证失效时,应当及时清除表明本校已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合格的所有标志。</P>
第141.29条 合格证的展示</P>
(a)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合格证展示在学校内便于公众阅读的醒目位置。</P>
(b)在局方要求检查时,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合格证提供检查。</P>
第141.31条 检查</P>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为确定其是否持续符合本规则要求而对其人员、设施、设备和记录进行的检查。</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C章 实施模块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节 人员要求</STRONG></P>
第141.41条 人员配备要求</P>
(a)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为每个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指定一名主任飞行教员,该主任飞行教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43条的要求,有能力完成所指派的职责。</P>
(b)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申请人或持有人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人员:</P>
(1)配备有充足的人员,包括持有执照和相应等级的飞行教员以及相应的航空知识教学人员;</P>
(2)如果驾驶员学校使用了从事签派、航空器维修和勤务的人员,则应当对其进行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训练。</P>
(c)如果指定的主任飞行教员没有履行本规章要求的相应职责,局方可以要求驾驶员学校立即终止其相应资格,并更换符合资格的主任飞行教员。</P>
第141.43条 主任飞行教员的资格要求</P>
(a)主任飞行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P>
(1)持有现行有效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其执照中应当包括与课程中所用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机型相对应的类别、级别等级、适用的型别等级和现行有效的飞行教员等级。如果实施训练课程需要仪表等级,则其执照中还应当带有相应的仪表等级;</P>
(2)符合CCAR-61部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P>
(3)具有下列方面的理论知识:</P>
(i) 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规则中的适用条款;</P>
(ii) 经批准的相应课程的目的和完成该训练课程的标准。</P>
(4)符合本条(b)、(c)或(d)款的适用要求。</P>
(b)担任运动教员等级、私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训练课程的主任飞行教员应当作为持有教员等级的飞行教员,具有至少200小时的飞行教学时间。</P>
(c)在仪表等级训练课程或者带有仪表等级权利的等级训练课程中,担任仪表等级训练课程的主任飞行教员应当从事仪表飞行教学至少1年,具有至少50小时的仪表飞行教学时间。</P>
(d)在本条(b)和(c)款规定的训练课程以外的训练课程中,担任主任飞行教员应当作为持有教员等级的飞行教员,具有至少300小时的飞行教学时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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