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送审稿)(10)
(i)飞行前检查程序;</P>
(ii)航空器限制;</P>
(iii)重量与平衡,包括:起飞性能计算、飞行中重心变化、着陆形态确定;</P>
(iv)低速飞行,包括:最小速度飞行、打开和关闭跳伞舱门(如适用)、失速的识别和改出;</P>
(v)应急程序,包括:常用的应急程序、跳伞活动引发的应急程序;</P>
(vi)航空器适航性的确定,包括:维修的需求和程序、最低设备清单(如适用);</P>
(vii)发动机失效后的最佳滑翔比速度。</P>
(2)飞行训练</P>
(i)特定商载下的起飞和着陆;</P>
(ii)跳伞过程中的重心变化;</P>
(iii)失速和螺旋(如适用)的识别和改出;</P>
(iv)跳伞过程中构型变化,包括擦机尾的预防程序。</P>
第136.93条 跳伞教练要求</P>
(a) 实施跳伞服务飞行的运营人不得聘用或指定任何人员担任跳伞教练,除非其满足下列要求:</P>
(1) 具有至少三年的跳伞经历;</P>
(2) 使用翼伞完成至少500次跳伞经历;</P>
(3)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团体组织或境外合法团体组织颁发的双人跳伞资质证明;</P>
(4) 圆满完成由运营人或降落伞生产厂家组织的针对拟使用的双人跳伞装置的知识和操作培训。</P>
第136.95条 登机前对乘客跳伞员的简介</P>
每次登机前运营人应向乘客跳伞员完成紧急情况下相关程序的口头简介,该简介应包括飞行中、跳出航空器时、自由下落阶段、开伞阶段、准备接地阶段的应急程序。如果运营人使用的降落伞配备了手动主伞开伞设备,应通过简介使乘客跳伞员掌握该设备的使用方法。</P>
第136.97条 跳伞装置要求</P>
实施跳伞服务飞行的运营人应确保双人跳伞装置满足下列要求:</P>
主伞应配备单点释放系统,且在跳伞教练使用前已由运营人指定的叠伞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包伞,包好的伞应在180天内使用。</P>
备份伞应由运营人指定的叠伞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包伞,包装好的伞的有效期视材料而定:</P>
由尼龙、人造丝或其他类似合成纤维,或由抗霉损与抗腐蚀材料制成的伞衣、伞绳和背带而组成的降落伞系统的包装有效期为180天;</P>
由丝织绸、柞丝绸或其他天然纤维以及本条(a)(2)(i)款规定之外的材料制成的降落伞系统,其包装有效期为60天。</P>
(c) 降落伞配备的自动开伞装置应由降落伞生产厂家认可,并满足下列要求:</P>
(1) 按照降落伞生产厂家的建议进行定期维护;</P>
(2) 在每次跳伞活动实施前已按照厂家规定程序设置在“待命”位置。</P>
第136.99条 叠伞员要求</P>
实施跳伞服务飞行的运营人不得聘用和指定任何人员担任叠伞员,除非其满足下列要求:</P>
(a)应当具备本条(b)款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并通过运营人组织的考试。</P>
(b)需考试的理论知识包括下列关于降落伞的结构、叠伞、维护以及生产厂家建议程序等各项:</P>
(1)叠伞,包括:要求、准备、检查、折叠、安放和封口等;</P>
(2)降落伞的使用和保养,包括:各部件的功能和组装、操作和保管、通风和防潮、受力分析等;</P>
(3)降落伞结构的详细说明,包括:伞绳、背带、伞包、释放设备、使用说明等;</P>
(4)降落伞的修护,包括:修护标准、伞包等各部件修护、缝纫修补、缝纫设备要求、清洗方法等;</P>
(5)降落伞的换件,包括:换件标准、各部件的换件方法等;</P>
(c)已在运营人指定的叠伞员指导监视下完成至少20次某特定型号降落伞的叠伞工作,并经运营人考核合格;或者连续独立完成至少10次某种特定型号降落伞的叠伞工作并已由跳伞教练在非经营的跳伞活动中安全使用。</P>
第136.101条 叠伞设施</P>
为保证叠伞工作的顺利完成,实施跳伞服务的运营人应配备下列设施:</P>
(a)能够提供必要的加热、照明和通风的独立合适工作间,以利于降落伞的通风和防潮。</P>
(b)必要充足的叠伞工具和设备,并便于叠伞员存放这些工具和设备。</P>
(c)至少一个5米宽,10米长,表面整洁、干净的专用平面区域(或铺设垫布),仅用于叠伞工作。</P>
第136.103条 标志和标牌</P>
关于航空器的最大配载及重量分配要求的标志和标牌应当固定在醒目的位置,便于乘员识读并且不易被擦损和遮盖。</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F章 法律责任</STRONG></P>
第136.111条 概则</P>
(a) 违反本规则规定实施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个人或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P>
(b) 申请获取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并处于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的申请人,如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局方可以终止其运行合格审定过程;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决定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相应申请。对于申请人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和其他批准项目的,由局方撤销相应的证件和批准。</P>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