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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送审稿)(2)
(a) 特殊运营人必须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局方批准的其他地方保存以下资料,并处于随时能接受局方检查的状态:</P>
(1) 运营人的运行规范;</P>
(2) 特殊运营人为运行中所使用的每位驾驶员单独建立的记录,该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P>
(i) 驾驶员的姓名;</P>
(ii) 驾驶员持有的执照(类别和编号)和等级;</P>
(iii) 详尽的驾驶员航空经历,包括各种训练、考试和检查的实施时间和结果,以用于判断驾驶员在本规则运行中驾驶航空器的资格;</P>
(iv) 驾驶员当前的职责和被委派执行该职责的日期;</P>
(v) 驾驶员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限和级别;</P>
(vi) 驾驶员飞行时间的详细记录,以用于判断其是否遵守本规则第136.15条规定的飞行时间限制;</P>
(vii) 由于健康原因或丧失资格被解除驾驶员职责的行为。</P>
(3) 实施农林喷洒作业的特殊运营人还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保存关于下列内容的记录:</P>
(i) 服务对象的名称和地址;</P>
(ii) 服务日期;</P>
(iii) 每次作业飞行所喷洒物质的量和名称;</P>
(iv) 每位执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任务的驾驶员的姓名,及其按本规则第136.41条(a)款的要求通过知识和技术检查的日期。</P>
(4) 实施跳伞服务的特殊运营人还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保存关于下列内容的叠伞记录:</P>
(i) 每个降落伞的每次叠伞日期、地点及叠伞负责人;</P>
(ii) 每个降落伞存在的任何破损描述及处置程序和措施。</P>
(b) 特殊运营人必须将本条本条(a)(2)、(a)(3)和(a)(4)项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12个月。如果使用的驾驶员不再参与该运营人的运行,本条(a)(2)和(a)(3)项要求的记录从该驾驶员退出运行之日起保存至少12个月。</P>
(c) 对于运行运输类飞机和涡轮动力多发飞机的运营人,还应当按照CCAR-91部第91.527条的要求进行记录保存。</P>
(d) 本条要求的记录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局方可接受的方式进行保存。</P>
第136.9条 检查和监察的实施</P>
(a) 局方可以在任何时间或地点对特殊运营人进行检查或监察,以确定该运营人是否符合本规则和局方为其颁发的运行规范的有关要求。</P>
(b) 特殊运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P>
(1) 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保存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以备局方检查;</P>
(2) 应当能随时接受局方的检查或监察。</P>
(c) 负责保管运营人记录的人员应当为局方提供这些记录。</P>
(d) 局方可以根据检查或监察的结果,确定运营人是否有资格继续持有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运营人如不能按照局方的要求向局方提供运行规范或任何规定的记录、文件或报告,将成为局方暂扣、吊销其运行合格证或中止其部分或全部运行规范的根据。</P>
第136.11条 运行手册要求</P>
(a) 特殊运营人应当为其实施运行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员制定运行手册,并按照实际情况对手册进行及时更新。运行手册应当包括能被局方接受的政策和程序。</P>
(b) 运营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保存一份运行手册。</P>
(c) 按照本条(a)款制定的运行手册中的规定不得违反任何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在国外实施运行时涉及的外国法规和运营人的运行规范。</P>
(d) 实施运行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员应当持有一套运行手册或运行手册中与其工作相关的部分,运营人还应当为负责管理该运营人的局方机构提供一套运行手册。每位工作人员都必须用运营人新增的或更改的内容及时更新他们的运行手册。</P>
(e) 除本条(f)款规定的情况外,运营人的每架航空器在离开其主运行基地时应当携带运行手册中供相应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员使用的相关部分。</P>
(f) 如果对航空器的检查或维修是在备有运营人运行手册的指定维修站进行的,则在飞往这些指定维修站时不需要随机携带运行手册。</P>
(g) 必须在作过更改的每个运行手册页面上标明最近一次更改的日期。</P>
第136.13条 运行手册的内容</P>
除经局方批准外,运营人必须按照其实际的运行情况,在运行手册中包括以下内容:</P>
(a) 确保遵守航空器重量和平衡限制的程序;</P>
(b) 运营人的运行规范或运行规范相关部分的摘录,包括经批准使用的航空器、机组的组成以及批准的运行种类;</P>
(c) 事故报告程序;</P>
(d) 确保机长了解航空器已经完成要求的适航检查、符合相关维修要求并得到重返运行批准的程序;</P>
(e) 报告和记录机长在飞行前、飞行中和飞行后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况的程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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