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送审稿)(3)
(f) 机长确认上次飞行中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况或缺陷是否修复或推迟修复的程序;</P>
(g) 机长在航空器需要在非计划地点进行维修、预防性维修和获取服务时需要遵守的程序;</P>
(h) 仪表或设备不工作时的运行程序,以及特定类型的运行所需的设备在航路上发生故障或失效时,判断是否放行和继续飞行的程序;</P>
(i) 航空器加油、清除燃油污染、防火(包括静电防护),以及加油期间管理和保护乘客所需遵守的程序;</P>
(j) 如适用,机长按第91.511条的要求对乘客进行安全讲解时需遵守的程序;</P>
(k) 确保遵守应急程序的程序,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每个机组必需成员的职责分工和应急撤离时的职责分工;</P>
(l) 紧急情况下将需要他人协助的乘客撤离至出口所需遵守的程序;</P>
(m) 考虑起飞、着陆和航路等条件因素进行性能计划的程序;</P>
(n) 以局方能够接受的方式建立的保存和查询维修记录的合适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系统),该系统可以提供下列信息:</P>
(1) 对所进行的维修工作的描述(或当局方认可时,完成工作的日期);</P>
(2) 如果维修是由运营人单位以外的人员实施的,需包括维修人员的姓名;</P>
(3)批准该维修工作的人员的姓名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P>
(o)由运营人发出的或局方要求的有关运行的其他程序和政策指令。</P>
第136.15条 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和飞行时间限制</P>
(a) 为特殊运营人服务,从运营人处获取报酬的驾驶员必须满足下列资格要求:</P>
(1) 至少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P>
(2) 根据其所参加的运行的种类,满足本规则其他章和CCAR-61部中规定的其他相应要求。</P>
(b) 为特殊运营人服务,从运营人处获取报酬的驾驶员必须满足下列飞行时间限制要求:</P>
(1) 除经局方批准外,每日飞行时间不超过10小时;</P>
(2) 任何7个连续日历日内飞行时间不超过40小时;</P>
(3) 每个日历月内的飞行时间不超过120小时;</P>
(4) 每个日历年内的飞行时间不超过1400小时。</P>
第136.17条 使用运输类或涡轮多发动力飞机的运营人的内部安全报告程序</P>
(a) 使用运输类或涡轮多发飞机的特殊运营人应当建立一套内部的匿名安全报告程序,在运营人内部培养一种当事人不用过分担心遭受惩罚的安全氛围。</P>
(b) 特殊运营人必须建立一套在运行运输类或涡轮多发飞机时对飞机可能发生的事故或事故征侯做出反应的程序。</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B章 合格审定</STRONG></P>
第 136.19条 运行合格审定的职责和基本要求</P>
(a) 民航局对特殊运营人的合格审定和运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P>
(b) 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特殊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规定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及其申请书的统一格式。</P>
(c)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特殊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并及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P>
(d) 民航局委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局方委任代表)负责局方指定的具体检查工作。</P>
(e) 特殊运营人应当经局方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获得局方颁发的特殊运营人运行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方可以按照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P>
(f) 特殊运营人取得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即成为本规则规定的运行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P>
(g)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违反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运行,并且不得违反给其颁发的偏离许可和豁免许可。</P>
第 136.21条 运行合格证的申请和颁发</P>
(a) 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至少附带下列材料:</P>
(1) 审定活动日程表;</P>
(2) 包含本规则第 136.13 条所要求内容的手册;</P>
(3) 训练大纲(如适用);</P>
(4) 航空器、运行设备设施的购买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协议文件的副本;</P>
(5) 说明申请人如何符合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符合性声明。</P>
(b)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未能按照本条(a)款要求提交齐全的材料或者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P>
(c)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能否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进行验证检查。对于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本规则要求不符或者申请人不能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作出修订或者对运行缺陷进行纠正。</P>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