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送审稿)(8)
(4) 在作业速度下的飞行;</P>
(5) 进入着陆或作业区;</P>
(6) 将机外载荷物移至投放位置的操作;</P>
(7) 如安装绞车用于升降载荷,应演示绞车的操作。</P>
(d) 如果局方根据总飞行师或副总飞行师在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的先前经验和安全记录,认为其具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则可不要求其参加本条(a)款要求的考试。</P>
第136.69条 直升机与载荷组合的级别划分</P>
直升机与载荷组合(包括外部载荷固定装置),按下列规定分为A、B、C、D级:</P>
(a) A级直升机与载荷组合:外部载荷物不能被自由移动和投放,并且不能低于起落架而触地;</P>
(b) B级直升机与载荷组合:外部载荷物可以被投放,在直升机作业飞行期间载荷物可以从地面或水面被自由提起;</P>
(c) C级直升机与载荷组合:外部载荷物可以被投放,在直升机作业飞行期间外部载荷物与地面或水面保持接触;</P>
(d) D级直升机与载荷组合:局方特别批准的不属于A、B、C任何一级的组合,包括涉及外部搭载或延伸的人员载荷。</P>
第136.71条 操作规则</P>
(a) 任何人不准在没有直升机与载荷组合手册或违反第136.83条规定的内容的情况下实施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P>
(b) 进行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应当满足下列要求:</P>
(1) 使用的直升机符合第136.63条要求;</P>
(2) 直升机和直升机/载荷组合在运营人合格证或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P>
(c) 当操作人员使用同一级别直升机,但外部载荷物的构型与该操作人员以前操作过的构型有极大区别时(无论直升机/载荷组合是否级别相同),该操作人员应当谨慎操作,避免对地面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由局方确定是否对此类操作的直升机/载荷组合实行跟踪检查,如检查,内容应包括:</P>
(1) 确定直升机/载荷组合的重量和重心位置在批准的限制之内,外部载荷安全系牢,外部载荷物不影响紧急设备的释放功能;</P>
(2) 做一次起飞,确认操作性是否满意;</P>
(3) 悬停时确认有足够的方向控制;</P>
(4) 向前做一次加速飞行来确定直升机不会出现无法控制或危险的姿态;</P>
(5) 向前飞行时,检查外部载荷物是否有危险的摆动,当驾驶员看不到机外载荷物时,其他机组成员或地面人员可以进行此项检查并向驾驶员发出信号;</P>
(6) 增加前飞速度,确认在操作速度上不会出现危险摆动或危险气动抖动。</P>
(d) 尽管本规则有限制,如果实施的机外载荷作业飞行不会对地面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仍可在人口稠密地区进行作业飞行:</P>
(1) 实施作业飞行的人员应当做出作业飞行的完整计划,并与有管辖权的地方飞行标准部门进行协调并得到批准。计划中应当包括与人口稠密地区负责单位签署的飞行期间禁止人员入内的协议,空中交通管制的协调和详细的飞行线路和高度图;</P>
(2) 每次飞行应当按照一定的高度和航迹,在紧急情况下保证可释放物得到释放、直升机可着陆并且对地面人员和财产不造成危害。</P>
(e) 除第136.77条规定外,如果机外载荷作业飞行不会造成对地面人员和财产的危害,仍可以进行低于地表高度150米和接近人员、船只、车辆和建筑物少于150米的机外载荷作业飞行必要的进离场、作业必需的载荷物体位移的操作。</P>
(f) 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在IFR下实施直升机机外载荷的作业飞行。任何时候,不准许将人员作为外部载荷物挟带,在IFR下飞行。</P>
第136.73条 运载人员</P>
(a) 在进行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时,不得运载下列人员之外的人员:</P>
(1) 飞行机组成员;</P>
(2) 接受训练的机组成员;</P>
(3) 完成机外载荷作业有关任务所必需的乘员。</P>
(b) 起飞前,机长应当确保机上所有乘员接受了有关机外载荷作业飞行期间所遵循的程序(包括正常、非正常、应急程序)和所使用的设备的简介。</P>
第136.75条 机组成员训练、近期经历和检查的要求</P>
(a) 实施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的飞行机组成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P>
(1) 根据第136.67条的要求,通过局方有关直升机/载荷组合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考试(总飞行师和副总飞行师以外的驾驶员的考试,可由总飞行师或副总飞行师进行);</P>
(2) 随身携带证明其符合本条(a)(1)款要求的证明或飞行经历记录本。</P>
(b) 实施D级直升机与载荷组合的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飞行机组成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成功完成经批准的初始或复训训练大纲的训练。</P>
(c) 飞行机组成员如果在前12个日历月内,在相同直升机与载荷组合的相同型别直升机上作过直升机机外载荷操作,则可免除本条(b)款要求的复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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