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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送审稿)(9)
第136.77条 飞行特性要求</P>
(a) 实施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运营人应当按照本条(b)款的相应要求接受飞行操作检查,向局方证明其所用的直升机与载荷组合具有良好的飞行特性。在进行飞行操作检查时,外部载荷物(包括外部载荷连接装置)的重量应当是运营人申请批准的最大重量。</P>
(b) 飞行操作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下列飞行动作:</P>
(1) 起飞和着陆;</P>
(2) 悬停时具有足够的方向操纵性;</P>
(3) 从悬停状态下增速;</P>
(4) 在多个空速上平飞,直至申请批准的最大空速。</P>
(5) 外部载荷物挂接的操作;</P>
(6) 悬停时具有足够的方向操纵性;</P>
(7) 从悬停状态下增速;</P>
(8) 在多个空速上平飞,直至申请批准的最大空速;</P>
(9) 相应提升设备的使用;</P>
(10) 在可能遇见的飞行操作条件下,机动飞行至外部载荷物释放位置,使用每一种快速机载释放装置释放外部载荷物。</P>
第136.79条 结构和设计</P>
(a) 机外载荷连接装置和快速释放装置应当按照CCAR-27、CCAR-29或CCAR-21部的相应规定获得批准。</P>
(b) 直升机与载荷组合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该直升机型号合格审定批准的最大重量。在所有的载荷条件下,重心的位置应当位于该直升机型号合格审定确定的范围之内。对于C级直升机与载荷组合,应当确定载荷力的大小和方向,在该力的作用之下,重心位置仍能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P>
第136.81条 操作极限</P>
除直升机飞行手册和局方规定的操作极限外,实施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运营人应当在直升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手册中至少规定下列限制:</P>
(a)该直升机与载荷组合只能在按照第136.79(b)款制定的重量和重心限制之内方可运行。</P>
(b)当机外载荷的重量超过了为证明符合第136.77条和第136.79条所用的重量时,该直升机与载荷组合不得运行。</P>
(c)该直升机与载荷组合的空速不得超过根据第136.77(b)、(c)和(d)款确定的最大空速 。</P>
(d)任何人不得使用 适航审定为限制类的直升机在人口稠密地区、繁忙航路和公共航空运输机场附近进行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P>
(e)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实施D级直升机与载荷组合的运行 :</P>
(1)所用直升机的操作重量应当符合A类性能直升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并且在该操作重量和高度上,一台发动机失效后,仍然具有悬停能力;</P>
(2)该直升机应当装备可供机组必需成员之间直接进行双向无线电通话的设备;</P>
(3)人员升降设备应当经局方批准;</P>
(4)升降设备应当具有应急释放装置,该装置的释放操作应当由两个完全不同的动作组成。</P>
第136.83条 直升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手册</P>
实施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运营人应当制定直升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手册并呈送局方审核。该手册应当根据CCAR-27和CCAR-29部中有关直升机飞行手册的规定进行编写。无需将高度—速度包线数据列为操作限制。手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P>
(a)操作限制、程序(正常和应急)、性能和本章要求的其他信息;</P>
(b)根据第136.77条、第136.79条证实适航的直升机与载荷组合的级别;</P>
(c)在直升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手册的有关信息章节中应包括下列内容:</P>
(1)操作特定直升机与载荷组合时发现的独有特性;</P>
(2)直升机与载荷组合的静电防护措施;</P>
(3)直升机机外载荷安全运行的其他必要信息。</P>
第136.85条 标志和标牌</P>
下列标志和标牌应当固定在醒目的位置,并且不易被擦损和遮盖:</P>
(a)在驾驶舱或机舱内的标牌应载明该直升机被批准的直升机与载荷组合的级别和第137.81(a)所规定的载运限制;</P>
(b)处于机外载荷连接装置旁的标牌、标志或说明应载明第136.81(c)作为操作限制所确定的最大机外载荷重量。</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E章 跳伞服务飞行</STRONG></P>
第136.91条 机长的资格要求</P>
在跳伞服务飞行中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P>
(a)至少持有带合适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以及在需要时,带有适合于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P>
(b)当运行飞机时,至少具有 350 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P>
(c)对于首次在跳伞服务飞行中某种型号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完成针对该型号航空器至少下列内容的训练:</P>
(1)地面训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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