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2)
问:条例在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方面有哪些新规定?</STRONG></P>
答: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国家对其实行严于一般食品的监管制度。在新食品安全法基础上,条例主要补充了以下内容:</P>
一是不允许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防止一些食品生产者对本应实行特殊严格管理措施的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地方特色食品的名义生产,逃避法定义务。二是加强生产环节的把关,规定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三是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管,规定销售者应当核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保健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P>
问:目前食品虚假宣传问题时有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并带来食品安全隐患。条例对食品虚假宣传行为规定了哪些措施?</STRONG></P>
答:条例在新食品安全法基础上补充了以下规定:</P>
一是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二是明确非保健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作用。三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组织和个人擅自发布未取得我国资质认定的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对违法者最高可以处100万元罚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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