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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依法加强和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我委组织开展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电监会28号令)修订工作,研究起草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及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P>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P>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10-63976532,或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angmeng@nea.gov.cn;传真或电子邮件题目请注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P>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国家发展改革委</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9年11月13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章 总则
</STRONG></P>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P>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P>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P>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国家能源局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P>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P>
第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STRONG></P>
第六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P>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P>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P>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P>
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P>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P>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P>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P>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P>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STRONG></P>
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P>
第九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P>
(一)具有法人资格;</P>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机具设备;</P>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P>
(四)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P>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P>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P>
许可证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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