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4)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许可证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情节严重的,二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P>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事项变更申请。</P>
第三十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变更许可事项的,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事项变更,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事项变更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第三十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第三十八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P>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P>
第四十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派出机构降低许可证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P>
第四十一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P>
第四十二条 电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P>
电网企业发现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P>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向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P>
第四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七章 附 则</STRONG></P>
第四十五条 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许可证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印制。</P>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8日发布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同时废止。</P>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
</P>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加强和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立法任务分工和进程安排表(2016-2020年)>的通知》(国能综法改〔2017〕110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电监会2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研究起草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P>
一、修订的必要性</STRONG></P>
《办法》自2010年3月实施以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在提升各类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意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效,持证经营的市场主体格局基本实现。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放管服”改革等方面相继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实施了“证照分离”、行政审批标准化及“最多跑一次”等多项创新性实质举措,对进一步完善改进许可管理工作、优化提升许可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办法》颁布实施已近十年,其间经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上位法律法规修订调整等重大变化,《办法》中关于许可实施机关、申请条件及材料、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内容存在上位法律依据不充分、与“放管服”改革精神及其相关法规、政策文件要求不相符等问题,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工作的需要。鉴于上述原因,对《办法》开展修订工作十分必要。</P>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