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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5)
二、修订工作原则</STRONG></P>
(一)重点明确。针对《办法》中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律依据不符或未体现“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的条款内容开展重点针对性修订。一是根据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最新成果,进一步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信用监管规范性内容;二是紧密结合行政许可标准化、审批服务便民化以及证明事项清理等“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对涉及许可证申请材料、办理时限、事中事后监管等规范性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三是紧密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对《办法》中规定的出租出借许可证、无证或超越许可范围施工等法律责任内容依法予以调整完善。</P>
(二)依法依规。《办法》修订内容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针对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制定发布的各类法规、决定及规范性文件,确保增加、修改以及删除的条款内容均有法可依、有规可循。</P>
三、主要修订内容</STRONG></P>
本次《办法》修订共涉及条款27条,其中修改调整23条,整体删除3条,单独增加1条。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办法》修订稿包括“总则”、“分类与分级”、“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七章,共四十六条,主要修订内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P>
(一)简化申请材料,缩减办理时限。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持续简化许可证申请材料,取消了《办法》中对净资产、经营场所等申请的要求;同时,进一步缩减申请人办理登记事项变更、许可证毁损及遗失补办等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P>
(二)厘清监管职责,突出信用监管。一是紧扣资质许可管理职能定位,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督检查内容进行了必要的梳理调整,并增加了对持续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监管内容;二是在总结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相关试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以及开展信用监管、实施联合惩戒等创新型监管手段进行了明确规定。</P>
(三)严格依法依规,完善处罚措施。依据最新修订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出租出借许可证、无证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进行了重新梳理,调整并明确了对上述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相关罚则;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增加了对转包及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处罚内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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