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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规范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12月14日前反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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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P>
2.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P>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wangjun02@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公开征集意见”字样。</P>
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特种设备局,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公开征集意见”字样。</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9年11月15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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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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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宗旨和依据)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P>
第二条 (监管范围)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P>
第三条 (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章 起重机械生产</STRONG></P>
第四条 (生产许可)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起重机械生产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P>
第五条 (设计文件)从事制造、改造活动的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P>
第六条 (型式试验)制造单位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资质后,所生产的起重机械产品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P>
第七条 (制造场所)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P>
第八条 (安全监控系统)起重机械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P>
第九条 (主要受力构件外委)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具备起重机械的制造能力,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资质。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委托生产的,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均须具备相应起重机械类别和许可级别的生产许可资质。委托单位应当对委托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对整机安全性能负责。委托单位应当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中注明实际生产单位的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生产地址。</P>
第十条 (随机文件)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P>
第十一条 (安装、改造告知)从事安装、改造的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改造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P>
第十二条 (安装、改造检验)安装、改造活动完成后,应当向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首次检验。</P>
第十三条 (竣工资料移交)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将安装、改造、修理的技术资料移交产权单位。</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三章 起重机械使用</STRONG></P>
第十四条 (使用登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使用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其中,流动式起重机由产权单位到产权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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