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3)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严格开展事故现场保护、勘察、询问及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P>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专家应当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P>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P>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全面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P>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原因,判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P>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当事人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影响程度,认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P>
当事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P>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建议。</P>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相关单位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P>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由调查组集体会审,调查组成员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P>
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P>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发生事故设备的情况;</P>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P>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P>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P>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P>
(六)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P>
(七)有关证据材料。</P>
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事故调查报告以及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必要时,可以向事故调查组提出追加调查的要求。</P>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经组织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P>
经济损失评估时间与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P>
因事故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而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现场具备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P>
第三十四条 对于舆论关注和群众反响强烈、事故调查处理情形复杂、跨区域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等情况,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级调查。</P>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规定应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也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继续进行事故调查。</P>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按照原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四章 事故处理</STRONG></P>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P>
第三十六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主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送达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P>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责任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依照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同时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P>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P>
第三十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P>
第四十条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保存。</P>
第四十一条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意见逐级上报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P>
第四十二条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总结事故原因教训;对事故调查发现有漏洞、缺陷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修订建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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