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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4)
第四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五章 法律责任</STRONG></P>
第四十四条 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级事故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第四十五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P>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P>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P>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P>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P>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P>
(七)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六章 附 则</STRONG></P>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事故报告、调查协调、统计分析、报送等具体工作,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也可以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承担。</P>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P>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2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同时废止。</P>关于《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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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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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5号,以下简称115号令,以下简称“旧版《规定》”)自2009颁布实施以来,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旧版《规定》的相关内容已无法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特别是《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目录》颁布实行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范围发生变化,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践过程中,存在事故定义过于宽泛笼统、事故信息上报要求不够明确、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不够清晰等问题,社会各相关方对于修订115号令的呼声较高。</P>
二、修订经过</STRONG></P>
针对当前存在问题,特种设备局自2017年启动了115号令的修订工作,经法规司同意,分别列入2018年和2019年的立法计划。特种设备局根据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的需要,在北京、上海、江苏、新疆等地进行了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建议,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修订的基本思路。在此基础上,特种设备局选取部分监察、检验和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专家,于2017年9月1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修订工作启动会议,确定了115号令修订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框架和编写进度要求。其后,专家组经过三次集中会议研讨,于2018年5月形成了修订初稿,并先后于7月20日和10月10日面向全系统完成两轮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完善。2019年3月20日,再次面向系统内征求意见。随后,我局对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5月28日,我局面向全社会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集了意见,对事故定义和调查处理程序等关键条款完成了进一步明确。10月8日,特种设备局专门召开局务会审议,原则上通过115号令修订草案,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P>
三、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以及意见采纳和协调处理情况</STRONG></P>
特种设备局于2019年3月20日至4月20日面向全系统征求修订意见,2019年年5月28日至6月30日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了修订意见。在征集期间,共收到有效意见121条。经专家组集体讨论研究,共采纳84条,部分采纳5条,不采纳26条,解释性条款6条。其中,不采纳的原因主要是,各方对115号令中的术语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本身理解存在偏差。总之,《送审稿》是充分发扬民主、各有关方面群策群力、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的。</P>
四、《送审稿》的总体内容</STRONG></P>
《送审稿》共分为六章、四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定义部分纳入总则,以特种设备本质安全为出发点,通过明确相关人员与不安全行为范围、增加排除条款两个限制,进一步厘清了事故定义的范围;第二章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和现场保护部分,进一步明确了事故信息上报的时限、流程和工作要求;第三章事故调查部分,重新梳理了事故流程的逻辑顺序,规定了事故调查工作的具体流程、期限、简易工作程序等;第四章事故处理部分,优化了工作流程,删除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明确相应法律法规,与493号令保持一致,让各条款都有法可依;第六章附则部分,明确解释部门与规章发布时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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