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5)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STRONG></P>
(一)关于事故定义。</P>
旧版《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为,既涉及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又涉及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涵盖了特种设备各个环节,定义过于宽泛、笼统。本次修订后,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更加清晰、简洁,在明确物的不安全状态为特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或附件损坏、失效,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为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相关规定的同时,取消了事故环节限制,突出了设备的本质安全,极大地提升规章的可操作性。</P>
(二)关于事故范围及排除条款。</P>
《送审稿》将特种设备事故范围限定为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事故,进一步体现了依法依规的工作原则。同时,将导则关于相关事故的部分内容纳入本排除条款,提升了条款的公信力,为基层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其他部门交流协作提供依据。另外,将实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模糊地带、可能与其他部门存在职责交叉的一些事故情形,如特种设备拆卸过程、厂车“三区”范围外发生的事故等,排除在了规定之外,使得特种设备事故定义及范围更加科学严谨。</P>
(三)关于事故调查的简易程序。</P>
按照旧版《规定》要求,所有特种设备事故均需要联合公安、工会、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一些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死亡的特种设备事故,各有关部门无暇抽调人员参与或只能委派下级参与,导致事故调查工作程序不严谨。本次修订对此类事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必要时可委托下级开展,进一步增强了事故调查的可操作性。</P>
(四)关于事故等级发生变化。</P>
在具体事故调查过程中,经常出现事故发生后数日内死伤人数、财产损失发生变化等情形,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这时是按原事故等级还是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送审稿》明确: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规定应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也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继续进行事故调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按照原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P>
(五)关于法律责任。</P>
《送审稿》补充了事故调查中相关违法违规情形,对谎报瞒报事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及事故发生后逃匿的情形均做出了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体现了事故调查工作的严肃性,将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开展提供法律保障。</P>
以上情况,特此说明。</P>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