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规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12月17日前反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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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P>
2.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P>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sj@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P>
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马甸办公区特种设备局,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9年11月18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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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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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 【定义和分类】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分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证后监督检查。</P>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P>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特定的特种设备风险或者特殊需要等具体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者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P>
证后监督检查,是指由负责特种设备生产、气瓶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和检验、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部门,对其许可的单位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监督检查。</P>
第三条 【适用范围】各级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P>
第四条 【工作原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防控风险、属地负责、分级实施、照单尽职的原则。</P>
第五条 【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统筹管理全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由其部署的专项监督检查与证后监督检查工作。</P>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P>
市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者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县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辖的区和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P>
由负责特种设备生产、气瓶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和检验、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其许可的单位的证后监督检查工作。</P>
第六条 【现场监督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制定检查计划、公布检查结果。</P>
制定特种设备日常、证后监督检查计划时,被检查单位的确定应当突出重点、分类抽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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