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2)
<P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2015年原质检总局发布了《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在规范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行为,完善安全检查长效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规则》属于总局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等级较低,已经不能适应监管实际的需要;同时,《规则》制定于2015年,随着监管形势的变化,监管的重点、方式及程序应当予以完善。另外,《规则》对于取得行政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等并未纳入调整范围,该部分现场监督检查是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规范。</P>
<P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二、起草过程</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2017年9月至12月,总局特种设备局分别在厦门和南京组织部分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社团组织业务骨干集中工作,在《规则》的基础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决策部署,按照依据风险、属地负责、分级实施、闭环管理的总体思路,对《办法》进行集中研讨、分组起草和讨论汇总,完成了《办法》具体起草工作。</P>
<P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2018年10月23日第三次研讨会议,起草组全体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逐一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初步的采纳处理意见。会后,五个起草小组根据会议意见,分别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本次征求意见331条,采纳156条,不采纳135条,部分采纳40条,本次修改条款33条,修改后《办法》共6章52条。2019年3月27日第四次会议、2019年8月12日第五次会议,起草组在前期拟稿的基础上,做了最后核审,形成此版《办法》法审稿。</P>
<P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为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细化日常、专项、证后现场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程序及要求,在《办法》起草的同时,配套起草了《特种设备日常与专项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规则》两个规范性文件,统一执法要求、封闭监管链条,保持检查内容的动态调整。经多次分组研讨及修改完善,目前,上述两个《规则》均已形成征求意见稿。</P>
<P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三、主要内容</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办法》共6章52条,包括总则、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内容、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P>
<P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办法》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纳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范围,严格规定了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项目、内容及相关程序,强调了"双随机一公开"以及突出重点的风险防控原则,明确了各方责任和义务,提升了检查的规范性、有效性与权威性。</P>
<P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一)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决策。深入分析特种设备监管工作实际,《办法》规定了现场安全监察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支撑的新机制。《办法》明确“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制定检查计划、公布检查结果。制定特种设备日常、证后监督检查计划时,被检查单位的确定应突出重点、分类抽选。” 同时通过指引性条款,明确日常、证后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抽选方式、检查项目及内容适用《特种设备日常与专项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规则》具体规定。</P>
<P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二)突出了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结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特点,进一步明确特设监督检查工作的思路、模式和底线要求,《办法》第四条规定“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防控风险、属地负责、分级实施、照单尽职的原则”。</P>
<P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三)落实放管服部署强化证后现场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证后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予以加强。《办法》明确了证后监督检查,是指由负责特种设备生产、气瓶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和检验、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部门,对其许可的单位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制定年度证后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同一家单位随机抽查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2年。证后现场监督检查适用《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规则》关于检查项目内容、检查人员、问题处置程序等具体规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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