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
第三十二条 【整改要求】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或者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P>
检查人员进行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采用现场检查进行复查的,复查现场检查适用本办法。</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三节 检查后续处置</STRONG></P>
第三十三条 【问题通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P>
(一)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P>
(二)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P>
(三)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P>
(四)存在区域性或者系统性的严重事故隐患。</P>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上述情形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时,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P>
第三十四条 【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及处置】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区域性或者系统性的严重事故隐患的,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P>
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指导下一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在辖区内组织排查、整治,必要时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P>
第三十五条 【通报许可机关及处置】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行政许可部门通报,并随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P>
行政许可部门接收通报后应当依法启动相应的处理程序,对监管部门通报的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且将调查结果反馈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P>
第三十六条 【信用信息公开】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将特种设备违法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公开;鼓励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将有关信息与被检查单位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实现共享。</P>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P>
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由具体承办案件的机构负责,其他相关机构应当给予配合。</P>
第三十八条 【移送公安】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P>
第三十九条 【其他问题】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查、鉴定评审和人员考试等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四章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保障</STRONG></P>
第四十条 【信息化建设】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确保规范高效监管执法。</P>
第四十一条 【信息化相关要求】监管部门可以对现场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电子化。</P>
监管部门应当配备便携式信息化终端设备,在检查现场查询设备使用登记和检验检测等相关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宜配备便携式打印设备打印相关文书。</P>
第四十二条 【检查装备】监管部门应当配备满足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需要的现场检查执法装备和现场执法用车辆。</P>
第四十三条 【安全教育和保障】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检查人员的安全保障,为检查人员配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P>
第四十四条 【劳动防护】检查人员应当提升安全防护意识,在监督检查中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自身安全。检查人员进入检查现场前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了解现场危险、有害因素,选择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P>
被检查单位应当协助检查人员做好相应的劳动防护工作。</P>
第四十五条 【经费保障】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所需要的专家费、技术检查等经费应当纳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并且应当优先充分保障。</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五章 法律责任</STRONG></P>
第四十六条 【履职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者约谈。</P>
第四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责任】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拒不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存在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检查所需材料、阻挠检查、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如实表述检查有关的情况等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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