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详解网络犯罪大数据报告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6)
一、关于主要内容</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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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主要对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网络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在内容上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网络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和特征分析,二是网络诈骗案件基本情况和特征分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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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案件方面,2016年至2018年网络犯罪案件已结4.8万余件,案件量及在全部刑事案件总量中的占比均呈逐年上升趋势,2018年案件量显著增加,同比升幅为50.91%;大部分案件分布于东南沿海,京、沪、津、渝地区法院审结网络犯罪案件合计总量仅占6.81%;福建、浙江、山西等十地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件占比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平均每件网络犯罪案件涉及2.73名被告;超四成网络犯罪案件为两人及以上团伙犯罪,三人及以上共同犯罪的案件占比逐年提高;四分之三的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年龄在20至40周岁之间,年龄为28周岁的被告人最多;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占比逐年降低;网络犯罪案件中,从事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被告人最多,占比达37.21%;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量刑多为有期徒刑,其中约六分之一被判五年以上;网络犯罪案件中近三分之一的案件涉及诈骗,为网络诈骗案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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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案件方面,以网络为工具实施诈骗的情况愈发严重,2017年网络诈骗案件仅占全部诈骗案件的7.67%,2018年占比猛增至17.61%;东南沿海地区以网络为工具实施诈骗的情况最为严重,全国人民法院审结网络诈骗案件自东南向北部、中部、西部地区逐步减少;网络诈骗案件平均每案涉及的被告人有3.02人,人数略高于网络犯罪案件;超四成网络诈骗案件为两人及以上团伙犯罪,三人及以上共同诈骗的案件占比逐年提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中,有五分之一以上被判处五年以上刑期;2018年,微信超过QQ成为网络诈骗犯罪中使用最为频繁的犯罪工具,超半数网络诈骗案件中均有涉及应用微信实施诈骗的犯罪情节;被告人在实施网络诈骗案件时,冒充他人身份实施诈骗的案件占比达31.52%,以招聘为诱饵实施诈骗的案件占比在2018年大幅上升;冒充类型的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多冒充女性或熟人;近20%的网络诈骗案件是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进行的诈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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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数据来源</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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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汇集的全国法院审理的半结构化裁判文书数据,分析数据范围是全国各级法院一审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刑事案件数据。在时间维度上,按年对全国法院审理的案件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反映网络犯罪案件和网络诈骗案件的案发趋势、团伙作案趋势、被告人年龄趋势等情况。在案件特征方面,深度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深入挖掘网络诈骗案件文书内容,综合应用各类统计分析方法,对虚拟犯罪工具、诈骗方式或话术特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数据挖掘,客观体现网络诈骗案件的案情特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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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统计口径</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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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界定的网络犯罪是指以互联网为工具或手段实施的危害社会、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是对计算机系统实施破坏的行为。网络诈骗是指以互联网为工具或手段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P></SECTION></SECTION></SECTION></SECTION></SECTION></SECTION></S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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