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第二十八条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铁路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五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STRONG></P>
第二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铁路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P>
第三十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技术设施和队伍建设,增强监测能力和干扰源查找能力。</P>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在规划建设无线电监测网(站)时,应当统筹考虑铁路行业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保护需要。</P>
第三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分别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根据铁路无线电保护工作长效机制,会同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无线电监测站,加强对重要线路、重要站点、易发干扰地段的日常无线电保护性监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开展有关工作。</P>
第三十三条 铁路行业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干扰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自查后仍无法消除干扰的,可以向有关机构投诉并提供必要的测试数据等信息。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根据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长效机制、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相关投诉。</P>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依法使用的用于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任何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其产生有害干扰时,应当立即消除有害干扰。</P>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行政执法。</P>
第三十六条 严重影响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的有害干扰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和排查力量调遣,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并及时报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家铁路局。</P>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建立本地区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应当明确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等涉及铁路运营安全的无线电频率的保护工作方案和技术措施,指导有关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有害干扰发生。</P>
第三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加强企业内部无线电管理工作,增强专业技术管理能力,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行为。</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六章 附 则</STRONG></P>
第三十九条 境外铁路机车上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在境内使用,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境外无线电主管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尚未签订协议的,应当经国家铁路局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P>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制式无线电台(站),是指固定设置在铁路机车上、使用专门用于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等涉及铁路运营安全的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台(站)。</P>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 日起施行。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铁道部1996年4月19日公布的《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国无管〔1996〕6号)同时废止。</P>
关于《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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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铁路无线电管理,保证铁路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我部会同国家铁路局起草了《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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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必要性</STRONG></P>
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修订后《无线电管理条例》的需要。现行《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由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铁道部于1996年制定,对促进铁路无线电管理工作,保障铁路行业用频、设台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2016年11月25日修订后的《无线电管理条例》公布,明确由国家铁路局核发铁路机车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的执照,并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国家铁路局制定铁路机车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落实修订后的《无线电管理条例》,需要制定《办法》完善铁路行业使用无线电频率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具体规则。</P>
制定《办法》是适应铁路无线电管理情况变化的需要。2013年3月铁路实行政企分开改革,铁路无线电相关管理职责划入国家铁路局。制定《办法》明确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的审查程序、职责分工、干扰监测和查处机制等具体事项,有助于完善和理顺铁路无线电管理机制,提升铁路无线电管理依法行政水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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