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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应当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粘贴、印刷或者标注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再次加贴中文标识。</P>
第十五条 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标识不得使用专供或者强调更适合婴幼儿、儿童、老人、孕妇等特定人群的文字表述。</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三章 食品标识标注内容</STRONG></P>
第十六条 食品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规。</P>
第十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并符合下列要求:</P>
(一)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P>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者其他食品标准中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标准规定的名称;</P>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文字大小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或者反映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P>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原料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并使用1至2种主原料名称命名;</P>
(五)以植物为原料,生产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人造”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食品类别名称;</P>
(六)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者食品名称后附加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制作方法或者用途的词或短语;</P>
(七)保健食品名称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名称一致,且字体、颜色和大小应当一致。</P>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成分或者配料表。</P>
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P>
保健食品应当按照注册或备案内容与顺序分别列出全部原料和辅料。</P>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乳化剂、增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P>
第十九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P>
保健食品产品规格为最小制剂单位质量或体积,净含量为销售包装中所含产品质量或者体积。</P>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P>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P>
食品标识只标注生产该产品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可以同时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P>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P>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分别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P>
(三)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P>
(四)委托其他单位生产食品的,应当同时标注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P>
(五)进口食品还应当标注原产地,以及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或者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P>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符合下列要求:</P>
(一)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均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代号应当使用4位数字,月、日应当分别使用2位数字,不足2位数字的在数字前加0;年、月、日之间可以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者不用分隔符号;</P>
(二)食品保质期不超过72小时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P>
(三)保质期还可以使用“在****年**月**日前食(饮)用最佳”“保质期至****年**月**日”等方式标注;</P>
(四)多层包装的单件食品应当在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注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的生产日期;</P>
(五)同一包装内有多个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应当标注外包装完成的日期,保质期应当标注单个食品最早到保质期的日期;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P>
(六)采用分装形式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注所分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标注分装日期,保质期标注所分装食品的保质期;</P>
(七)乙醇含量在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味精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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